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襄阳汽车职业技术学院信息公开实施办法(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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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日期:2021-03-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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襄阳汽车职业技术学院信息公开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保障学校师生员工与社会公众依法获取学校信息,提高学校依法治校和民主管理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高等学校信息公开办法》和相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信息是指学校在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社会服务、文化传承创新过程中产生、制作、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以及需向师生公众公开的决策、意见、制度、办法等政务信息。
第三条 信息公开是指学校依照法律法规、上级主管部门规定以及本实施办法,按照规定程序,将可以公开的学校信息及时、准确地向师生员工和社会公众公布。
第四条 学校信息公开应遵循依法公开、公平公正、全面真实、及时便民的原则,做到公开程序规范、公开内容准确。
第五条 信息公开不得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社会和学校安全稳定。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六条 学校成立襄阳汽车职业技术学院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下设信息公开工作办公室,负责日常信息公开工作。
第七条 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的职责:
(一)统一组织和协调全校信息公开工作,制定有关制度,健全信息公开工作机制;
(二)审议学校信息公开指南、信息公开目录;
(三)检查督促各部门、单位开展信息公开工作情况;
(四)研究部署学校信息公开工作其他重要事项。
第八条 信息公开工作办公室的职责:
(一)根据信息公开领导小组决定具体信息公开事项;
(二)编制学校信息公开指南、信息公开目录和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
(三)管理和维护由学校统一发布和公开的各项信息;
(四)协调处理向学校提出的信息公开申请;
(五)管理和维护信息公开网;
(六)协调、指导、督促各部门、单位信息公开工作;
(七)与信息公开工作有关的其他职责。
第三章 信息公开的主要内容
第九条 学校信息公开按公开范围分为向学校师生员工公开和向社会公众公开。学校信息按属性分为主动公开的信息、依申请公开的信息和不予公开的信息。
第十条 各部门、单位在制作信息或获取信息时,应明确信息公开的属性。难以确定公开属性的信息,应报送信息公开工作办公室处理。确定信息属于不予公开的,应当说明理由。
第十一条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信息,应当主动公开:
(一)学校名称、办学地点、办学性质、办学宗旨、办学层次、办学规模、机构设置、职责范围、学校领导等基本情况;
(二)学校章程、发展规划、年度工作计划及各项规章制度;
(三)学校招生、考试与录取规定、学籍管理、学生申诉途径与处理程序、毕业生就业指导与服务情况等;
(四)学校专业与学科设置、实习实训设备配置与图书藏量等;
(五)学校教学与科研成果评选,各类考核评优评先表彰结果,国家及省市组织的教学评估结果等;
(六)学校干部选拔任用,师资队伍建设,教师和其他专业技术人员数量、专业技术职务等级,岗位设置管理与聘用办法及结果,绩效工资分配办法、核定依据及发放结果,职称评聘结果,人事争议解决办法等;
(七)学生奖学金、助学金、学费减免、助学贷款与勤工俭学的申请与管理规定等;
(八)学校固定资产、财务管理制度、经费来源、年度经费预算决算方案,财政性资金、受捐赠财产的使用与管理情况,收费项目、依据、标准与投诉方式;
(九)物资设备采购和重大基建工程的招投标等;
(十)自然灾害等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理预案、处置情况,涉及学校的重大事件的调查和处理情况;
(十一)对外交流与合作情况;
(十二)其他依照法律法规和学校有关规定需要公开的信息。
第十二条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信息,应不予公开:
(一)涉及国家秘密的;
(二)涉及商业秘密的;
(三)涉及个人隐私的;
(四)其他依照法律法规和学校有关规定不予公开的信息。
第十三条 学校师生员工和社会公众可以根据自身教学、科研、生产、生活、学习等特殊需要,向学校申请获取相关学校信息。
第四章 信息公开的主要方式和程序
第十四条 学校主动公开的信息,采取以下方式予以公开:
(一)学校官网、信息公开网和各部门、单位二级网页等;
(二)校内广播、信息公开栏、电子显示屏、网络新媒体等;
(三)报刊、杂志、广播、电视等校外媒体以及新闻发布会、年鉴、会议纪要或者简报等;
(四)教职工代表大会、学生代表大会、院务会等;
(五)其他适用的信息公开方式。
第十五条 学校基本的规章制度应汇编成册,放置于学校有关部门、单位的办公地点、档案室、图书馆等;学生管理制度、教师管理制度应分别汇编成册,在新生和新聘教师报到时发放。
第十六条 学校建立信息公开保密审查机制。按照“谁主管,谁审批,谁负责”的原则,对拟公开的信息进行审核。符合第十一条信息公开条件的,应由学校信息公开领导小组审核;一般性的宣传、新闻报道由宣传部依照学校有关规定审核;未经审核批准的信息一律不得公开。
第十七条 属于主动公开的信息,应自该信息制作完成或者获取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公开的信息内容发生变更的,应在变更后20个工作日内予以更新。
第十八条 学校决策事项需要征求教师、学生和学校其他工作人员意见的,公开征求意见的期限不得少于10个工作日。
第十九条 申请人向学校申请公开信息,应采用信函、传真、电子邮件等形式向信息公开工作办公室提交信息公开申请,并准确填写姓名、单位、有效联系方式、申请公开的信息内容、形式要求、目的和用途等。申请人还应向学校信息公开工作办公室出示有效身份证件或证明文件;委托他人办理学校信息公开申请的,受委托人须提供书面委托书,否则不予提供信息。
第二十条 对申请人提出的信息公开申请,由信息公开工作办公室统一受理,并在收到申请人有效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作出答复。
第二十一条 信息公开工作办公室根据以下情况分别对信息公开申请进行处理:
(一)属于学校已经主动公开的信息,告知申请人获取的方式和途径;
(二)属于不予公开范围的,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三)属于依申请公开范围的,信息公开工作办公室对信息的类别、来源作出界定,并按程序公开;
(四)申请公开的信息含有不应当公开的内容,应当告知申请人并提供可以公开的信息内容,对不予公开的部分,应当说明理由;
(五)申请内容不明确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在7个工作日内作出更改、补充;申请人逾期未补正的,视为放弃本次申请。
第五章 内设机构信息公开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所称内设机构是指各职能部门、教学单位。襄阳广播电视大学、直属工业学校参照内设机构规定执行。
第二十三条 内设机构信息公开是指各内设机构依照法律法规、学校规章制度以及本办法的有关规定,按照一定的程序,将可以公开的信息及时、准确地向本内设机构和全校师生员工公布。
第二十四条 各内设机构应根据本办法要求,按照“谁主管,谁审批,谁负责”的原则,建立内部信息公开制度,完善工作机制,明确各岗位应承担的信息公开工作职责,并将本内设机构信息公开工作实施办法、信息公开目录和信息公开指南,报学校信息公开工作办公室备案。
第二十五条 各内设机构负责人为信息公开工作的主要责任人,确定一名信息公开工作联络员,负责信息公开具体工作。
第二十六条 各内设机构应在学校纪委的指导下,选聘“三重一大”事项监督员,负责监督本内设机构信息公开工作的实施运行。
第二十七条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信息,各内设机构应当主动公开:
(一)机构发展、办学规模、办学条件、办学成果、负责人情况等基本信息;
(二)教学单位党政联席会议、各部门重要会议中决定的重大事项结果、发展规划、年度工作计划、专项规划、重要改革措施及各项规章制度等重大决策信息;
(三)专业设置、专业建设、课程与教学计划、教学督导与评估、教学建设项目、教学成果评选等教学信息;
(四)预算经费使用情况,科研及技术服务经费使用情况,绩效工资分配办法、核定标准及发放结果,评优评先表彰结果,职称评聘结果,岗位聘用结果,实验实训室建设、重要仪器设备采购申请及结果,科研成果评选奖励办法及结果等管理信息;
(五)学生党员发展,学生学籍管理,各类奖学金、助学金、助学贷款和勤工俭学的申请、管理及结果,各类评优评先、奖惩办法及结果,就业信息等学生信息;
(六)师资队伍概况,教学团队介绍,教师个人简介等教师信息;
(七)校企合作,专业共建人数、专业、师资、费用支出等信息,对外交流与合作信息;
(八)结合工作实际,其他符合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应当公开的信息。
第二十八条 符合本办法第十二条规定的信息,各内设机构不予公开。
第二十九条 涉及各内设机构的信息公开申请,如需向本内设机构师生员工公布,参照本办法第二十四条规定执行;确需向全校师生员工或社会公众公开的,参照本办法第十六条的规定执行。
第三十条 各内设机构应在二级网页、办公地点的显著位置设置信息公开专栏。信息公开专栏作为信息公开的主要途径,对符合本办法第二十七条规定的信息予以公开。
第六章 内设机构 “三重一大”事项监督员
第三十一条 各内设机构应参照学校“三重一大”事项监督员选聘办法,选聘两名 “三重一大”事项监督员。
第三十二条 各内设机构“三重一大”事项监督员选聘人员,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在册在岗教职工;
(二)身心健康,具有正常履行职责的身体条件,能按时参与各项活动;
(三)熟悉内设机构情况,热爱信息公开工作,具有较强的政策水平和法律知识;
(四)公正廉洁、作风正派、坚持原则、联系群众,能够反映群众呼声,敢于向不良倾向和违法违纪行为作斗争;
(五)优先从各内设机构党代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优秀共产党员、先进工作者(劳动模范)、最受学生欢迎的教师、师德师风标兵中推选;
(六)各内设机构党政负责人及与其有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以及近姻亲关系的人员,一律不得聘任为“三重一大”事项监督员。
第三十三条 各内设机构“三重一大”事项监督员应经教职工自荐或组织推荐、大会选举、任前公示、组织任命等程序选聘产生,并报学校纪委备案。学校纪委对选聘过程全程监督,并对发生的各类违纪违规现象,依照有关规定处理。
第三十四条 各内设机构“三重一大”事项监督员每届任期为两年,连任不得超过两届。
第三十五条 各内设机构“三重一大”事项监督员对于监督过程中发现的违规违纪行为,应向学校纪委反映,由学校纪委依纪依规调查处理。
第三十六条 各内设机构“三重一大”事项监督员由学校纪委负责考核。
第七章 监督与保障
第三十七条 学校信息公开工作办公室负责对学校信息公开工作的检查考核。学校“三重一大”事项监督员负责监督学校信息公开工作的实施运行。
第三十八条 学校信息公开工作纳入学校年度考核和领导干部岗位责任考核内容。
第三十九条 对于违反本办法的单位和个人,学校将依照有关规定处理。
第四十条 学校将开展信息公开工作所需经费纳入年度预算,为学校信息公开工作提供经费保障。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一条 本办法由信息公开工作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四十二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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